中新網12月8日電 歐盟執(zhí)委會7日公布報告,指出歐盟二十五國中已經有十六國以德國的“再生能源法”為依據,推廣再生能源。德國環(huán)保部長嘉布瑞爾指出,歐盟報告肯定德國政策正確,德國的再生能源法可作為歐盟的典范。
據“中央社”報道,德國2000年起實施的“再生能源法”,強制電力公司以保證價格收購再生能源。根據德國環(huán)保部七月統(tǒng)計,德國再生能源占總發(fā)電量的比例為百分之十,德國政府希望透過收購價的獎勵措施,在2020年前將再生能源占總發(fā)電量的比例至少提高到百分之二十。
嘉布瑞爾還說,采行德國式保證收購價制度的國家再生能源成長幅度高,費用低,其中尤以風力發(fā)電受惠最多。反之,采配額制和再生能源證書的國家如比利時、意大利和英國,每度再生能源電力的補助費用較高。
歐盟目前正協(xié)調各國推廣再生能源的相關法規(guī),預定2007年提出新的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