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(5月5日),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,太原市物產集團原董事長黃希勝(本報3月11日曾報道)因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,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。
今年62歲的黃希勝,退休前曾任太原市物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,退休后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、濫用職權罪刑拘。根據公訴書指控,2001年9月,黃希勝以太原市物產集團的名義提供擔保,為北京某公司負責人孫志剛從銀行套取現金300萬元,之后,部分現金交給黃希勝。公訴機關還列出3筆由黃希勝擅自以太原市物產集團名義擔保的貸款,涉及金額達1275萬余元。另外,公訴機關還指控黃希勝未經董事會決定,擅自就辦公樓建設、拍賣本單位所有的企業(yè)等行為做出決定,共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數千萬元。
法院最終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黃希勝定罪量刑。關于對黃希勝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指控,法院以現有證據不足予以駁回。(記者 郭衛(wèi)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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