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 完善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(guī)定
中新社北京6月27日電 (記者 謝雁冰)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,將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
作為中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、規(guī)范市場競爭秩序、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,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,經過2017年、2019年兩次修改,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第三次修改。
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,條文數(shù)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,包括總則、不正當競爭行為、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、法律責任和附則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答記者問時表示,此次修訂完善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(guī)定,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(shù)據和算法、技術、平臺規(guī)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;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(guī)則,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、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。
此次修訂完善關于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(guī)定,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“新媒體賬號名稱、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”明確為混淆行為;做好與商標法的銜接,明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、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(yè)名稱中的字號使用,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的,屬于混淆行為。
石宏說,此次修訂細化關于商業(yè)賄賂、虛假宣傳、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(yè)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(guī)定。例如,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“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”,并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(guī)制,明確不得通過“虛假評價”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。
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完善監(jiān)管措施和法律責任,適當上調對侵犯商業(yè)秘密、商業(yè)詆毀、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;取消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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